6月起,泰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实行“轻违免处”政策
【资料图】
泰安日报社·中华泰山网讯(记者 徐文莉 审核 聂艳艳)5月15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监督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市场监管服务执法体系,《泰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但应当在严格监管、依法处罚的前提下,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
在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等认定方面,执法人员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践,进行了明确。其中,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与此同时,对《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规定》再次进行了明确。对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也进行了规定。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等因素综合认定。但是,当事人因未履行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注意义务而出现的过失,不能认定为主观过错较小。当事人着手实施违法行为后,因外在主客观因素造成违法行为被迫中止的,不应认定为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办案机构在保存案卷的同时,通过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对当事人进行标记。该《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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